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 2017.11.22
  • 规章制度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三.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的受伤员工

四.办理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

(5)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8)事故当天考勤表;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机动车事故伤害需要)。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排列好。

注:①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②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办理地点: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联系电话:(0758)2786816

八.办理流程:

1、申报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承办  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小组派出2名以上人员(含2名)进行工伤调查,经办人撰写《工伤认定决定书》;

4.审核  初审代表审核意见,报首席代表审定;

5.批准  首席代表作出审定后转窗口办结;

6.办结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及有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