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 2013.12.05
  • 部门动态

          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广州)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72号文)

2、深圳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1  3  7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 废止。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