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的通知

  • 2009.05.25
  • 部门动态

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学生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粤教毕[2005]9号)的精神,为了使我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调整改派:
    调整改派是指在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具体指在7月1日后签订就业协议的)后,需要调整就业方案的。调整改派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1、受理时间:从7月到次年的6月,除特殊情况外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为受理时间,由学校统人办理,不接受学生自行前来办理。
    2、学校要统一造表,并向省就业中心上报有关材料(原单位退函、新单位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意见)。
    3、调整改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流向。我省12个山区市生源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调整改派;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上不调整改派。
    4、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二、关于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要严格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1、学生的户口和党团关系要放在学校,不得随档案送到省就业中心。
    2、档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送到省就业中心的,暂缓就业协议无效。学校不得擅自截留学生档案。
    三、关于出国与升学深造:
    1、毕业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国(含出境)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不再签发报到证。
    2、专插本已被录取、获免试推荐资格和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不再签发报到证。
    四、关于结业生和延长学制学生:
    1、结业生在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前找到工作单位,而且单位确实需要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办理派遣手续,签发报到证。但要注明“结业生”字样。
    2、按照规定需要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三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的,可以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派遣,签发当年的报到证。超过三个月后不再受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