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有关规定

  • 2008.04.22
  • 部门动态

暂缓就业有关规定

 

1、什么是暂缓就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的精神,为给毕业生充分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毕业生离校时暂未落实单位的广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广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两年就业。
2、申请的对象
   广东省内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班毕业生,出国(境)、未取得毕业资格及外籍生源的毕业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3、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生离校前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同意接收函件、《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回生源地报到的,凭《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过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业指导中心不再保留任何毕业生的档案。
4、各种证明问题
   (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体的有关证明(如<报考研究生证明>\<报考公务员证明>等);
      (2)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学生,如需要办理<失业证>.<未婚证>,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办理.
5、党团组织关系:暂时就业的毕业生党员、预备党员及团员,组织关系按规定保留在毕业院校。
6、就业推荐服务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http://www.gradjob.com)登陆个人择业信息后,可享受就业推荐服务。有关细则请查阅“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中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服务。
办理暂缓就业的具体程序:
1、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的书面申请。
2、学校审查同意后,6月10日前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审批同意后,毕业生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上的帐号和密码于8月31日前登录到“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登记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