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2008.04.22
  • 部门动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学生部(处)、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6〕13号)精神,落实2006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掌握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情况,根据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当增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统计内容(见附件一)。

    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单位性质代码”进行调整(见附件二),从2006年开始,所有普通高校一律采用新的“单位性质代码”报送就业方案。

    三、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各高校要继续对这部分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从今年起,在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时要认真填报各信息项内容,规范使用信息代码。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附件: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

      2.“单位性质代码”调整及说明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

(试行)

 

一、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包含在下列区域、单位就业或以下列方式就业。

1.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2.农村建制村;

3.城镇社区;

4.中小企业;

5.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

6.自主创业;

7.部队;

8.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统计范围说明

1.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地处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2.农村建制村:行政建制村,包含自然村。

3.城镇社区:城镇街道所管辖区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街道的居委会。

4.中小企业:中型和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司〔2003〕14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

5.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进村进社区计划”和“选调生计划”等。

6.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参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7.部队: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8.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油田、航海、军工、核工业、航空、航天及生产建设兵团等行业和单位。

    三、考虑到概念和定义上的相对性,本通知中基层就业统计范围仅限于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

    四、为避免交叉统计,到基层就业的单位性质均设为优先选择。例如:艰苦行业事业单位优先,即如单位性质与各类事业单位存在交叉,列为艰苦行业事业单位;艰苦行业企业优先,即如单位性质与各类企业存在交叉,列为艰苦行业企业。

 


附件2:

 “单位性质代码”调整及说明

代码

单位性质

说                明

备注

10

机关、部队、党群及政法系统

 

 

11

国家机关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或录取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含政法系统)。

**

12

党群系统、社会团体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或录取通知书的党群系统(含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单位。

**

13

国家基层项目

国家组织的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

*

14

地方基层项目

各地组织的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

*

15

农村建制村

到农村建制村就业的。

*

16

城镇社区

城镇街道所管辖区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17

部队及部队院校

毕业后到部队(含武警)单位工作(有部队正式接收函)或复兵役。

 

18

选调生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或录取通知书的。

 

19

其他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或录取通知书的非上述机关、部队、党群及政法系统单位。

 

20

事业单位

 

 

21

高等院校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的普通高校、成人院校、民办学校。

 

22

普教系统

有当地人事、教育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

 

23

科研设计单位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的设计所、研究院。

 

24

医疗卫生单位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的医院、卫生所及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

 

25

师范类毕业生回生源地待安排

师范类毕业生回生源地等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具体岗位,须有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证明函件。

 

26

艰苦行业事业单位

到艰苦行业事业单位就业。

*

29

其他事业单位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协议书的非上述其他事业单位。

 

30

企业单位

 

 

31

国有企业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的国家控股的企业单位。

 

32

三资企业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或协议书的三资企业。

 

33

私营企业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或协议书的私营企业。

 

34

民营企业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或协议书的民营企业。

 

35

中小企业

到中小企业就业。

*

36

艰苦行业企业单位

到艰苦行业企业就业。

*

39

其他企业

有当地人事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接收函或协议书的非上述企业。

 

40

灵活就业

 

 

41

自主创业

自己创办企业,须有工商营业执照。

 

42

灵活就业(国有单位灵活就业)

在国有单位(含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43

灵活就业(三资企业灵活就业)

在三资企业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44

灵活就业(私营企业灵活就业)

在私营企业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45

灵活就业(民营企业灵活就业)

在民营企业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49

自主择业(其他灵活就业)

在非上述单位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50

升学深造

 

 

51

攻读研究生

已获得录取并准备攻读研究生学位。

 

52

攻读双学位

已获得录取并准备攻读研究生学位。

 

53

普通高校全日制专升本

已获得录取并准备攻读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位。

 

54

其他专升本

已获得录取并准备攻读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位。

 

59

其他形式再学习

已获得录取并准备攻读非上述形式再学习。

 

60

未落实单位

 

 

61

回生源地未就业

回生源地报到但暂未能落实就业单位。

 

62

待就业(报考公务员待录取)

报考了公务员并等待录取通知(指为申请暂缓就业,回生源地报考公务员待录取)。

 

69

其他待就业

非上述原因暂未落实就业单位。

 

70

申请暂缓就业

 

 

71

申请暂缓就业(未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但未落实就业单位。

 

72

申请暂缓就业(准备继续学习深造)

申请了暂缓就业,并准备暂不就业,继续复习深造。

 

73

申请暂缓就业(报考公务员待录取)

申请了暂缓就业,报考了公务员并等待录取通知。

 

74

申请暂缓就业(国有单位灵活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在国有单位(含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75

申请暂缓就业(非国有单位灵活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在非国有单位就业但接收手续不完备。

 

76

申请暂缓就业(其他灵活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非上述情况灵活就业。

 

77

申请暂缓就业(到西部、基层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到西部、基层就业。

*

78

申请暂缓就业(待就业)

申请了暂缓就业,暂时未能落实单位但有就业期望。

 

79

申请暂缓就业(其他)

申请了暂缓就业,非上述情况。

 

80

出国

 

 

81

出国(出境)毕业生

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毕业生(含出国留学、出国工作、移民)。

 

90

不纳入就业方案

 

 

91

外籍生源毕业生

外籍(含港、澳、台)生源毕业生。

 

92

休学学生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学学生,须有学校教务部门证明。

 

93

留级学生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留级学生,须有学校教务部门证明。

 

94

退学学生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退学学生,须有学校教务部门证明。

 

95

结业生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资格学生,须有学校教务部门证明。

 

96

在校期间入伍

在校期间服兵役。

 

99

其他不纳入就业方案

在校期间因非上述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须有学校有关部门证明。

 

 

说明:

*

新增的单位性质代码。

 

**

调整的单位性质代码。